规章制度

2018-07-11
来源:

武汉万福净土陵园

墓位使用管理细则

·总

       第一条:武汉万福净土陵园(以下简称“本园”)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为加强本园墓位及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特订立《武汉万福净土陵园墓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的墓位包括本园范围内的碑葬、壁葬、塔葬、树葬、花坛葬等使用的物体。

       第三条:本园墓位由武汉万福净土陵园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使用本园墓位时,除国家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墓位使用申请

       第四条:本园为用户有偿提供墓位、墓体修建、安葬逝者骨灰、衣冠或其它纪念物及相关配套设施与服务。凡申请使用本园墓位者,应首先成为本园墓位权益人(本细则中以下所指的权益人是指用户的经办人),即与本园签订使用协议并持有本园发放的《墓位证书》(下称 “墓位权证”)。

       第五条:在申请使用本园个性化艺术墓位时,用户须另行与本园签订《墓位使用补充协议》,约定特别事项。

       第六条:用户一经购买本园墓位,即成为本园墓位权益人,权益人不得退货,亦不得转让(法定继承者除外)。如权益人因实际需要须置换其它墓位时,原则上只能置换更高档次的墓位,并按置换的当时本园执行的价格补齐差价及交纳置换手续费。

       第七条:已持有本园墓位权证的用户申请使用或办理使用后的其它事项时应备齐以下证明文件前来我园办理手续:

       权益人身份证。如权益人本身就是逝者,则申请人应出示与权益人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证明文件。

       墓位权证及墓位使用协议书。

       第八条:若权益人委托他人代办申请使用或使用后的其它事项,代办者须同时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权益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等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应出具公证书。

       第九条: 墓位申请使用时,权益人或代办人应至少提前3天与本园相关部门联系相关事宜。使用手续必须在安葬前办理完毕。

       第十条:墓位申请使用时,权益人或代办人须提供逝者正确姓名、生卒时间以及逝者与权益人之关系等资料。

       第十一条:权益人或代办人申请使用本园墓位时,应留下真实的、可联系的个人资料。权益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若有变更的,应及时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墓位权证到本园更改资料。如权益人留下虚假、无效或无法联系的通讯地址和电话以及上述资料变更未及时告知本园而导致本园有重大事项需通知权益人却无法通知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权益人负责。

·墓位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本园之任何墓位,权益人必须一次性缴交20年护墓管理费,否则本园有权拒绝权益人使用。管理费收费额度按权益人交费当日本园之收费标准计。

       第十三条:本园之使用管理费涵盖园区公共绿化养护、环境清洁维护、公共设施保养、全天候保安护卫、每年公祭大典等费用,不包括家祭礼仪服务、墓位个性绿化、碑铭刻字、开封作业、改装、墓碑或墓饰品更换或维修等费用。

       第十四条:为尊重地方民俗,本园墓位一经使用,权益人不得要求置换至同一档次的其它墓位。若因实际需要须置换更高档次的墓位时,则原墓位的折价最多不超过其当时购买价的50%,权益人须向本园补齐置换后新的墓位差价及交纳置换手续费。

       第十五条:为尊重逝者,本园墓位禁止安葬宠物。

       第十六条:本园墓位除安葬或安放逝者骨灰(衣冠或其它纪念物)和必需的装灰(或纪念物)器具外,权益人不得利用墓位安放易燃、易爆和易腐等危险物品、贵重物品以及其他不适宜保管的物品;否则本园有权将上述不适宜保管的物品从墓位中清除。

       第十七条:本园每类墓位分别有统一的规格,除本园特别承诺外,原则上迁墓区每墓只能限葬一具骨灰,其它区域每墓限葬两具骨灰。

       第十八条:使用本园墓位时,骨灰盒(罐)或盛装纪念物的器具须符合其相应墓穴的内装规格。

       第十九条:本园壁葬类穴位的铭板、框架内外,除本园统一的装饰外,权益人均不得擅自更改或添加饰物。

       第二十条:本园所有墓位的墓碑、铭板以及墓饰品,均由本园统一制作并安装。本园不受理权益人自带的墓碑、铭板以及墓饰品等。

      第二十一条:本园除个性化艺术墓区外,其它墓区的墓位碑体均有统一规格和式样。凡是统一碑型区域的墓碑,权益人不得要求使用其它型号的墓碑或擅自更改墓碑。

       第二十二条:本园同一区域的墓位均规定有同一的墓碑朝向,权益人不得强行要求本园改变某一墓位的朝向。

       第二十三条:本园每墓区的墓位的穴位或格位均有统一的规格,权益人不得强行要求本园作任何改变。

       第二十四条:本园所有墓位碑文内容由权益人自行提供,但碑文字数原则上传统墓碑不超过120个字符、艺术碑不超过60个字符,且艺术碑碑文不得使用传统墓型碑文格  式。

       第二十五条:使用本园个性化艺术墓区的墓位时,权益人须严格遵守本园与权益人签订的《墓位使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权益人不得要求本园变更相关内容。如在建墓施工中因客观实际状况需要变更协议内容,则须征得本园同意。

       第二十六条:本园每一个墓位在建墓工程完毕后,权益人或权益人指定的代办人应会同本园相关工作人员对已建完毕的墓位进行验收,并在该墓位建墓单上签认。

       第二十七条:本园所有的已建墓位,从权益人或权益人指定的代办人验收签认后的当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除外),如三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本园予以保修。保修期满如非本园管理方面的原因需要维修的,本园将向权益人收取相应的维修费。

       第二十八条:本园墓位使用后,权益人如需加葬且合乎我园加葬条件的,我园将收取一定的墓位开封费;如需加刻碑文内容的,我园还将加收相应的碑文刻字费。

       第二十九条:本园墓位一经使用后,权益人不得私自维修或开封;若有维修或开封之需要,权益人则必须向本园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墓位权证并提出书面申请,缴交相应维修或开封费用后,方可由本园工作人员进行。但凡遇本园举行重大祭典或其它重要活动时,则停止一切维修或开封作业。

       第三十条:安葬或安放于本园之骨灰盒(罐),如需迁出本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园出具权益人身份证、墓位权证以及相关单位的接收证明,提出注销使用书面申请并缴清相关开封手续费后,方可迁出;迁出时,如权益人已向本园缴交的墓位管理费尚未满期限的,本园不予退还。如权益人日后若需使用原墓位,须重新办理使用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如发生以下事由,本园可自行决定临时调整骨灰安放位置:

     (1)为保证权益人安放骨灰的安全;

     (2)为骨灰安放地维修或改建;

     (3)权益人违约;

     (4)因本园不可预见或政府行政命令等不可违抗的原因,导致本园必须调整骨灰安放位置的事由。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况造成骨灰(纪念物)丢失或墓位损毁的,本园不负赔偿责任: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骨灰(纪念物)丢失、墓位损毁的;

     (2)权益人未办理手续私自开封取走骨灰(纪念物)或造成墓位损毁的;

     (3)权益人因祭拜等原因临时领走骨灰(纪念物)期间造成骨灰(纪念物)丢失、损毁的;

     (4)权益人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私自利用墓位安放易燃、易爆和易腐等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等不适宜保管的物品的,本园在清除上述不适宜保管的物品时导致权益人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安放的骨灰或纪念物损毁),本园不承担赔偿责任;权益人安放的上述不适宜保管的物品或以其它方式造成其他第三方安葬或安放的骨灰(纪念物)、墓碑损毁时,若本园因此被追诉遭受损失,权益人应予以赔偿;

     (5)墓位管理费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权益人仍不向本园续交管理费的,视同权益人将其所安葬或安放的骨灰(纪念物)的处置权交由本园自主处理,权益人对本园处理其所安葬或安放的骨灰(纪念物)的方式不得有异议;

    (6)其它因权益人的原因造成骨灰(纪念物)丢失或墓位损毁的。

·园区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园开放时间为每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整,非开放时间除因举行安葬、祭祀仪式或选购墓位外,其他外来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在园区内逗留。

       第三十四条:本园提供二十四小时安全护卫,全天候环境及清洁保持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本园每年将不定期举行公祭典礼。本园举行大型祭典时,均将组织专车接送逝者家属来园祭拜,但本园将适当收取一定的交通成本费。

       第三十六条:本园可根据逝者家属需要举行家祭礼仪。如逝者家属需自行举办,应事先向本园申请场地并缴交场地费后,由工作人员安排举行。

       第三十七条:本园提倡文明祭拜,严禁烟火。墓位区及公共场所一律不得随意燃放炮竹、燃烧香烛、金箔、冥币或其它祭祀品,若有需要只能在指定地方进行,祭拜后须自行清理场地;如祭拜时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祭拜者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园墓区内不得擅自摄影录像,若有特殊需要,须向本园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本园墓区为庄严清静之场所,故任何进入本园墓区者必须衣冠整洁,并不得在墓区内大声喧哗嘻戏或随地坐卧,不得触摸文物、图像、装饰物等。

       第四十条:凡遇重大祭祀节日或活动日,本园将实行交通管制,安排祭拜者分批分时分段进入祭拜区域,并对交通工具的停放进行严格管制,祭拜者必须配合并服从本园的交通指挥。

       第四十一条:逝者亲友前来本园祭拜时,必须服从本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如有不满意之处,可作相关投诉。

           

·附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为武汉万福净土陵园有限公司。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如有修改,则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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